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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绝 天之骄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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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5: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荷戈使者 于 2024-4-10 15:36 编辑



张超,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天上人间"夜总会相识后,张超将其与木鸿章交往的情况告知男友谢宏。张超、谢宏即商议采用暴力胁迫劫取木鸿章的财物。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12月19日晚张超将木鸿章骗至自己租住房屋内,
谢宏、陈光吕持刀胁迫用绳子将木鸿章的手脚捆住,从木鸿章身上搜出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农业银行**1张,威胁出**密码及卡内金额后,与张超前往丽江市福慧路的农行取款机取出2万元返回到出租房。
按照张超、谢宏策划的步骤,谢宏、陈光吕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将尸体抬进卫生间,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鸿章的尸体肢解为260多块,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块,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
2007年12月23日张超在丽江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5日谢宏、陈光吕在昆明被抓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认为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改判张超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谢宏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2009年4月17日上午,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题图照片选自网络,感谢上传者。)



超人欲网张,

作死蟹钻筐。
东序西施女,
八足岂识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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