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法院判定捏造事实诬陷康强胜诉判定创造医学奇迹实事求是康强败诉 康强武汉大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康强武汉大学 被上诉诉:人:武汉市卫健委,省人民医院,武昌法院法官王葵。 上诉请求: 请求严肃捏造事实,诬陷康强之事,省卫健委。 省人民医院投诉中心捏造事实,诬陷康强。 证人没有全部到庭。发言没有质询,影响到后续东湖法庭交通肇事审判,王葵。 事实与理由:东湖法庭裁定康强继续治疗,众诚车险认可,昌吉元汽车租赁认可,肇事司机认可,国家银行保险局认可,不属于交强险范围。 1,想多要赔偿。时间2024年3月25日,康强向东湖交通大队咨询赔偿, 交通大队用词过当,写成了要多要赔偿。调节过程中,按照漯河交通肇事 全国优秀法官判例,9000元。同案同判。降维二级,我是越野车,漯河是电瓶车。 治疗难度,我是左手书法家,病程一年。漯河一个月。 再拦腰一砍,4000元医疗费包括交通午餐陪护一起。 没有要求赔偿书法家左手。 把多要赔偿泛指到一年,且模糊金额。 明明是2024年3月25日截止一事,故意一头雾水化一年化。 2. 想通过医院隐含想通过省人民医院尹晶教授扩大伤情。后被尹晶揭发。 随后恼羞成怒告状。 康强与尹晶教授并不相识,以后也没有联系。诊疗仅仅一次,不足十分钟。 没有协商具体人员,设备,财务。时间地点金额,分配。 3. 以上两点。省人民医院在法庭上表示,不知情,不参与,不知道,不了解 不和解。把皮球完全推给武汉市卫健委。因为是武汉市卫健委文件。白字黑字。 网上不是法外之地,也没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自由。 法庭不能判定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刑事犯罪胜诉。 判定用法律武器维护睡眠障碍治疗败诉。 省人民医院投诉中心法庭应诉, 断章取义,东剪西拼, 年月日,均对不上, 春秋笔法。 证据没程序性。 基本伪造事实。 4. 省人民医院法庭上说绝大多数医生拒诊,不开处方。康强就到处告状。是的 。 九大医院,同济,协和,战区医院汉口武昌,中南,梨园,中西医结合骨科,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武警。 100%的都看病,包括尹晶教授下属夏军教授两次扶他林,经过尹晶同意。还推荐到针灸科张茗茗教授。尹晶开了病历,开了热敷,开了精细核磁共振探查。 省人民医院投诉中心根本找不出武汉市各医院一个医生不开处方的。 五天走一家医院,用药五天。一两个月才走完。 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看多家医院。 梨园医院住院,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 众城车险都不同意。 武汉市十大医院康复科一两个月欣赏一次康强宝通寺左右手抄经,蛮高兴,终于治好了。没有明显疗效,医生绝对不会开处方的。 何青教授说,经过多家医院辗转治疗,挫伤明显好转, 夏军教授说,还是有毅力,有信仰。 张茗茗教授说,不可思议。 周涛教授说,不好判,判康强赢了,法官车险公司要进牢房。判康强输了,康强要释法,修改法律。法官要玩忽职守罪。 退休老医生都说,手指无力,要得一段时间,武警战士一年。老年人,两三年。神经长得慢。 康强建议省卫生厅说,挫伤恢复没那么快。规范门诊诊疗程序。 医疗骗保不是随便说的。省卫生厅均予以采纳,付诸实行。表示违法乱纪,走法律程序。 捏造事实,诬陷康强。 都有一年的九大医院病历处方证明。 都提供给了武昌区法院。 连病历都不看全。 武昌区法院就采信, 人民医院投诉中心, 隐含诬陷康强医闹。 武昌法院法官王葵, 法庭程序不规范, 不质证, 证据链不全, 病历不看全面, 关键证人不参加庭审。 首义路派出所110, 东湖交通大队, 梨园派出所110刑事违法立案, 武汉市卫健委。 12345不是法外之地, 都是公开的, 政府也不能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网上知道康强1想多要赔偿, 2想通过医院扩大伤情, 3遭大多数医生拒诊,就告,事实医闹。 全中国数亿人知道, 早都上了新闻。 何为影响不大, 没有造成康强名誉损失。 武昌法院判定想多要赔偿, 通过医院扩大伤情, 隐含骗保。 医闹。 东湖法庭怎么判, 还有得一说。 众诚车险一分钱医疗费不承担, 昌吉源汽车租赁, 早市司机, 说国家都不承担医疗, 那我们也都不承担一分钱的医疗费。 有武昌法院的样子, 那东湖法庭可能都栽进去。 一年的, 十大医院病历处方证明, 绝不是医闹。 是证明交通三手指挫伤瘫痪, 被医学证明不可能完全恢复的。 现在被宝通寺归元寺抄经, 完全治好。 创造世界医学奇迹。 中华文化力量的伟大。 被武昌法院, 判定医闹, 滑天下之大稽。 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被判为胜诉, 创造医学奇迹, 造福世界人民, 被判为, 想多要赔偿。 法院判定想通过医院扩大伤情。 现在不仅仅手指好了95%, 而且书法伤手正在恢复到90%, 完全超过正常的右手, 只需一年。 与事实完全不符, 十大医院证明, 手指基本治愈。 到各大医院看病寻求证据, 被判为医闹。 康强武汉大学败诉,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胜诉, 是法律的奇耻大辱。 是可忍孰不可忍。 此致 武汉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康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6—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 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回复侵犯 其名誉权,因被告回复系根据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作出,由 有关部门反馈给原告,回复内容并未向社会公布,并未造成原告 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主张证据不 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因被告回复系根据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作出,由 有关部门反馈给原告,回复内容并未向社会公布,并未造成原告 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主张证据不 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强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康强自行负担。 庭审中,原告陈述:我收到 12345 卫健委给我的回复后,我 去找了被告,被告说这是代表他们医院的官方回复,所以我还是 起诉人民医院。我手受伤后,在被告医院康复科就诊,他拒诊, 要我到针灸科,到了针灸科,那的医生也拒诊。因为针灸科的医 生是女医生,我就没有投诉,我就投诉康复科的男医生拒诊。2024 年 9 月 12 日的答复是我向 12345 投诉后武汉市卫健委向我的回 复,之前都是武昌区卫健委给过我两次答复,我不满意,后来市 卫健委就给了我这次回复,我并没有要求扩大赔偿,也没有扩大 病情,被告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所以到法院来了。 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车祸伤后一直在多家医院 治疗,但是多家医院并未给原告开处方治疗,8 月 19 日到我院康 复科治疗,原告就到处上告说有四家医院不给他进行相应的治疗、 拒诊,其中他投诉到市长热线,然后我们向武汉市卫生健康委进 —4— 行了回复,然后武昌卫健委综合情况后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向原 告进行了回复,原告就认为武昌卫健委的回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原告为何起诉我们医院我们不清楚。 经庭审调查,综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4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的部分就诊情况:2024 年 7 月 25 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同 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8 月 7 日在协和医院、8 月 17 日在中部 战区总医院、8 月 19 日在湖北省人民医院康复科、8 月 26 日在武 汉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9 月 3 日在湖北省中医院、9 月 30 日在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10 月 9 日在武警医院。 因原告反映诉求,2024 年 9 月 12 日武汉市健康委员会回复 原告,内容如下:“尊敬的康先生,您好!您向市民热线城市留 言板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2024 年 8 月 28 日 11 时 30 分,武昌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电话与您联系核实情 况。经了解,您主要反映人民医院骨科就诊管理上的问题。经查, 卫健局工作人员已将您的诉求转达医院,督促医院核实相关诊疗 规定,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医院回复:在诊疗过程中医患沟 —5— 通非常充分,您看过很多医院都不给治疗,也没有什么建议,您 表示您发生车祸后没有得到您希望的赔偿,想通过医院扩大伤情, 没有达到目的就反映医生不看诊的问题,医生是根据您的病情做 出合理的处置。区卫健局将督促医院重视患者诉求,加强医患沟 通,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就医体验,减少矛盾纠纷。感谢您对我 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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