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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热烈欢迎各位网友加入自己的民间团体——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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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0: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0 编辑

转贴 热烈欢迎各位网友加入自己的民间团体——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热烈欢迎各位网友加入自己的民间团体——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拜托各位网友把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章程放在博客和QQ空间
谢谢支持。就像我这样后面做个链接:

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章程(讨论稿)(2009-06-14 00:55:40)
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章程(讨论稿)
(章程第一稿由阿林子执笔博采众长;第二稿谷未黄修改;第三稿眼镜蛇补充。现交网友讨论审议。)
人类已经进入了以国际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时代。网络为人们从事文学的创作、发表和交流提供了最为广阔、迅捷、自由的空间和平台。千千万万的网络作家和网络作品构成了文学领域最活跃和最具创造能力的主体,赋予了文学新的生命,开创了文学的新纪元。现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致力于当代网络文学的发展和进步。协会冠名中国,不代表中央级别,在网络世界告诉英特网的人“这是一群中国国别的网络作家们”。中国网络作家协会与网络上其他协会是平行平等关系,不称霸、不居下,自己走自己的路。不加盟其他国际网络作家协会,也不搞下属分会。本着独立自主,尊重他人的原则共同繁荣网络文学创作。

第一条协会性质
中国网络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活跃在网络上的先锋作家和在网上发表文学作品的网络作者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为:
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繁荣网络写作,促进网络文学的发展进步,加强网络作品和文学信息的交流,维护网络作家平等自由的创作和发表权利以及作品的著作权,为会员作品的传播和获得广泛社会认知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


第四条会员资格
凡是活跃在网络上的作家,凡是在网络上发表其原创文学作品、文学理论作品的作者,承认协会章程,遵守网上公德,经本人申请,协会创作联络部审议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资格实行每年注册一次。未参加注册的会员,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1.凡会员均可参加协会组织的作品征集、研讨和文学交流活动,考察活动,在协会同仁主持的报刊上优先发表作品;
2.凡会员需要深入生活,可由协会协商到所需单位体验生活;凡有长篇写作计划可由协会安排到风景怡人的景区写作;
3、凡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有退会自由;
4.凡会员均有权提名理事以上候选人;
5.凡会员均可以在其创作权、著作权和其他自由平等权利遭到侵犯时,寻求协会的援助和支持。

6、凡会员有选择网名和网上性别的自由,协会尊重会员隐私。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2. 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协会的运作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 会员应当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遵守网络公德。

4、每月1日和15日为全体会员网上聚会时间,会址是网上会员大厅。
第七条协会的组织——会员大会
1.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在网上更新一次。临时会议经主席团提议或秘书长提议,随时召开。
2.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成员;
其他协会重大事项。
3.会员大会在网上会员大厅举行,不上网表决的会员视为弃权。任何决议只有取得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才能生效。


第八条协会的组织
1、主席团是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2、主席团参照国际惯例设执行主席1名,主席15名,执行秘书长1名,秘书长15名。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执行秘书长负责制,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3、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50名,理事300名。
4、协会设立三部一厅,办公厅、创作联络部、媒体传播部、作品出版部,各部候选人由秘书长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5、协会实行无纸化网上办公,不接受社会赞助,不设立金库和账目,不以盈利为目的,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活动,协会提供智力支持,所需经费由合作单位承担。协会人人平等,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第九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批准生效。

第十条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同意。

附则
本章程于2009年X月X日经第一次中国网络作家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200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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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0 编辑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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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0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哦,又改名了?不是叫做什么中国国际网络作家协会来着?转帖的到处都是了。常务理事就150名,看来够繁忙的了。无纸化办公的结果就是当事人真实资料外泄后而浑然不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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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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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2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支持与关注,大家都去参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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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我已申请参加过了,这个组织包括正在负责的一群人,都是非常敬业的文学和热爱网络的人才,他们决没有任何欺骗大家的意图,特别是我们的谷未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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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有时间过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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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2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才是合法的协会组织,前面冠以“中国”的,还要由国家民政部给予批准,否则便是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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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23: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荷风 于 2015-10-8 10:11 编辑
原帖由 许继胜 于 2009-6-25 20:53:00 发表
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才是合法的协会组织,前面冠以“中国”的,还要由国家民政部给予批准,否则便是非法组织!

呵呵,正确.谁爱去谁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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