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知日 于 2016-7-31 15:29 编辑
《中国诗歌》论坛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为了加强对《中国诗歌》论坛的管理,有利于论坛的长远发展,使管理工作透明化、条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论坛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对于违规用户的认定及处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带有不良政治倾向;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使用侮辱性、谩骂性语言,攻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有明显失据的言论、不雅文字、该版内容无关、具人身攻击的; 11、商业广告或者夹杂不明链接的文章; 12、恶意攻击损害中诗网、《中国诗歌》论坛和社区形象的; 13、使用带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个人侮辱、自侮辱、猥亵等不雅ID或者昵称; 14、干扰正常讨论秩序, (如刷屏,在同一论坛发布一帖子重复5次以上等); 15、拉帮结派、使用马甲等造成论坛混乱的;
发生以上违规现象的用户,编辑可以给予屏蔽、删帖、禁止发言(一周、二周、一月、半年、永久等)、封ID、开除等处罚,但事后均需向总编、副总编汇报(可在总编室发帖或短信联系总编、副总编),总编、副总编有权撤销、减轻、提升处罚。
引文出处:《中国诗歌》论坛管理办法(2016年版) http://bbs.yz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31454#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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