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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占林

站务交流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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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19:44: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消灭零回贴!鼓励每一个到诗歌网来的诗歌爱好者……丢掉高高在上的官派作风……

点评

官僚主义是不利于诗歌交流和发展的,别太拿什么编辑当官“自以为是”,太可怜了!现实中当不上官,就拿论坛当官场,实是诗歌的悲哀与不幸!  发表于 2015-9-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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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4: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言献策 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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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4: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您郁闷之时也可以在此灌水


而后   醉了  醒来   脑子涨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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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5: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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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16: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抗日死难勇士致敬!{:soso_e163:}{:soso_e163:}{:soso_e163:}{:soso_e163:}{:soso_e163:}{:soso_e163:}{: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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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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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8: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蝶 于 2015-9-10 18:15 编辑
龙舞长虹 发表于 2015-9-10 13:03
這是人格問題吧!是這幾個編輯被買了吧!原來這錢這麼掙哈!那個川poyi是您什么人!這是人格問題吧!是這幾 ...


灌水是可以的 提意见也是可以的 但是你已属于网络侮辱罪 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我将保留起诉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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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8: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蝶 于 2015-9-10 18:32 编辑



网络侮辱罪立案标准



   
一、 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网络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 “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等等。
    3、处罚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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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8: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国家 依法做事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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