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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星瑶光

双语诗界 | 雪 ║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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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5: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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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12: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出律”是指诗词中的字违反了音乐中的平仄特性。在唐朝形成的绝、律是因为当时有专门为之谱的曲,宋词本身就是根据词的曲谱来定的。这个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绝律、宋词中有些字可平可仄:这个字所在的音乐特性允许平仄不同的字,发音并不影响唱出来后的感觉。
绝大多数词牌都是从音乐的角度考虑而定的平仄,虽然现在词的配乐已失传了,但它的音乐性仍在,所以,除了一些地方规定可平可仄的外,其它地方的平仄是断不可随意的。从诗、词、曲的发展来看,大约是诗太过拘谨,不好发挥,因此有了词;后来因为一些写手不太遵词律,就演化成了曲。因此,如果填词时出律太多,还不如写散曲来得好。
词的字句相对固定,基本上是一调一格。每首词的句数,每句的字数、平仄都必须按词谱规定办,不能随意添加衬字,更不要说增加衬句了。而曲则不同,于曲谱规定的句数、字数、平仄等要求之外,还可以根据写作需要来增加衬字甚至衬句,增衬部分平仄不拘。
曲韵另立韵部,即《中原音韵》,它取消了入声,将入声字派入平上去三声中。曲允许同声部通押,不管小令、套数或是带过曲,都必须一韵到底,不避重韵。这样就打破了诗词中的许多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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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13: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宛城卧龙 于 2019-3-21 13:19 编辑
何威廉 发表于 2019-3-21 12:28
所谓的“出律”是指诗词中的字违反了音乐中的平仄特性。在唐朝形成的绝、律是因为当时有专门为之谱的曲,宋 ...

感谢何老师,在学习的同时,将此转给了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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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7:4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崔颢《黄鹤楼》诗出律铁证如山及其启示 2010-11-18 08:50阅读:230   崔颢《黄鹤楼》诗被历代诗家视为七律神品,然而此诗有两句平仄出律,也是历代诗家公认的事实。   本来,平仄格律属于形式范畴,而正确的格律观应当是“有格律,不惟格律;不以律害意”,因内容表达的需要,于个别地方出律应当不是什么大忌。   红学家蔡义江教授是这样评论《黄鹤楼》的出律问题的:   前人有“文以气为主”之说,此诗前四句看似随口说出,一气旋转,顺势而下,绝无半点滞碍。“黄鹤”二字再三出现,却因其气势奔腾直下,使读者“手挥五弦,目送飞鸿”,急忙读下去,无暇觉察到它的重叠出现,而这是律诗格律上之大忌,诗人好象忘记了是在写“前有浮声,后须切响”、字字皆有定声的七律。试看:首联的五、六字同出“黄鹤”;第三句几乎全用仄声;第四句又用“空悠悠”这样的三平调煞尾;亦不顾什么对仗,用的全是古体诗的句法。这是因为七律在当时尚未定型吗?不是的,规范的七律早就有了,崔颢自己也曾写过。是诗人有意在写拗律吗?也未必。他跟后来杜甫的律诗有意自创别调的情况也不同。看来还是知之而不顾,如《红楼梦》中林黛玉教人做诗时所说的,“若是果有了奇句,连平仄虚实不对都使得的”。在这里,崔颢是依据诗以立意为要和“不以词害意”的原则去进行实践的,所以才写出这样七律中罕见的高唱入云的诗句。沈德潜评此诗,以为“意得象先,神行语外,纵笔写去,遂擅千古之奇”(《唐诗别裁》卷十三),也就是这个意思。   最近,无患子先生力排众议,极力为《黄鹤楼》辩护,认为它的第一三句声律根本不曾“出律”,最炫人眼目的要数无患子先生的平水韵漏收动词“乘”字平仄两读的观点了〔按:第三句六连仄,蔡义江教授说它是“拗律”,本文暂且不论。〕。   无论是广韵也好,集韵也好,还是平水韵也好,“乘”字的确有平仄两读,但平读的是动词,仄读的是名词。这是可靠的铁证之一。      崔颢的《黄鹤楼》写作于初唐,要推翻韵书的记载,证明唐代诗人的实际创作里动词称字已经平仄两读了,就必须拿出更加“确凿无疑”的“铁证”来。   前段时间,对于如何才能成其为“确凿无疑”的“铁证”,大家有过一番争论。最近我与学堂窝人先生达成了共识。   我认为可以作为铁证的有三种:      1、古代韵书字典等工具书可以作为铁证;      2、律诗末字,古体诗的 韵脚,可以作为铁证;这种铁证并不一定需要“大量作品”,能够有少量的五七例就够了;      3、律诗句中重要位置〔包括二四六,以及五言平起平收句的一三字,七言仄起平收句的三五字,即可能犯孤平的字眼〕,也可以作为铁证,但是前提是必须有“大量作品”;离开“大量作品”这个前提,就不能作为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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