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清泉

作品研讨会2016年第7期(总第19)邓文星诗歌12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9-4 21: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4 2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4 22: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4 22: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4 22: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5 22: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的“焦点”帖子转来清泉老师的录音总结:


http://bbs.yzs.com/data/appbyme/upload/audio/201609/05/qBSj02a57eIK.mp3

点评

清泉编辑好,既然您的评语肯定邓文星的《涅槃》诗,就请您用文字表达出来,也好让我纠正错误的认识。  发表于 2016-9-6 08:5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6 03: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泽飞翔 于 2016-9-6 04:34 编辑

清明柳: 谢谢朋友,挫骨扬灰也要有家国情怀。读读历史,才知道今天和平珍贵;看看美国搞乱了的地方,国破家亡,百姓命运悲惨。颜色革命,令人胆寒!

很高兴在这里遇到有着浓厚的国家情怀的朋友。现实中一些人平时也喊爱祖国爱国家(并且像是满怀真挚情感的),另一方面,或者是某一天你又突然看到就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在丢掉自己的国家或者祖国,像是要成为世界公民。这种“开放”的心态至少会让我感到很吃惊,这种超西方、超英美的勇气与事迹让我想到的是一些国人幼稚病在发作。毋庸讳言,人的幼稚来自他的盲目与无知。以英美为例,美国人为什么没有放弃他的的五十个州,没有国家意识,英国人为什么要收回马尔维纳斯群岛。要知道在这方面(现代国家)的研究,他们可能要比我们早半个世纪到一百年。
说到政治制度,我们知道一个鲁迅文学奖那许多全国著名的作家诗人都可以轻易地被收买,真正意义上民选在中国会怎么样?以国人的“智慧”,他们的选票会不会以几分钱的价格出卖(甚至赔笑奉送)。中国会不会再次陷入军阀混战,以国人的聪明才智国家要倒退几百年?又有多少人会在自己的“聪明才智”之中贫困而死。他们的生活呢?
说到贪污腐败,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一些人因此成了巨富,但在2015年因油价下跌国家步入困境之时,俄罗斯人说的是“再艰难的时间我们都已经过来了”。没有趁国家之危,抱怨清算自己的国家,却在国家危难之时,与国家共度难关。是的,俄罗斯人没有即损失了生活,也损失掉自己的人格与尊严。而这事这换在一些打着小算盘、心怀鬼胎、趁危而动的“正人君子”哪里会怎么样?出卖乃至于陷害自己国家的事,会不会时有发生?
腐败源自人心,国家政权是国民精神文化的体现与代表,就此而言,所谓的改换除了使社会生产力得到破坏,又能改变什么?
是的,只有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律执行力得到落实,国民心智、精神状况的极大改变,理想的国家才会逐步到来。

点评

时代行进的步伐是缓慢而艰难的,但我们没理由不满怀希望……支持!  发表于 2016-9-6 08:0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6 04: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新泽飞翔 于 2016-9-6 04:46 编辑

顺便说明一下:我不是谁的马甲,这里的其他人也不是我的马甲。我想能够相信自己的人,会相信我的这个说明是真的。

点评

问好新泽飞翔——怀疑别人有马甲,一般是自己有马甲吧?谢谢你来参加研讨  发表于 2016-9-7 12:0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6 0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编辑和诗友们再读一读我8月26日请教邓文星先生的帖子:

  邓先生好,我参加你的【涅槃】诗讨论以来,你这位法律专家对我这个“对法律还一片空白”的人,上了不少的课,鄙人受益匪浅。只是鄙人太过愚钝,对【涅槃】诗中有关问题仍然不明白,所以还要向你请教:
      1、【涅槃】诗中自焚的人“没有死在鬼子的枪下”,死在谁的手里?
    你的【涅槃】诗感情强烈,诗意明确,表达的是对“祖国啊母亲”的控诉。我的理解:自焚而死的人,他们“没有死在鬼子的枪下”,却死在“祖国啊母亲”的手里;在“母亲”怀里的孩子,穷的只有命一条了,可残忍的母亲还是把他的命拿了去。
    你一直认定那些强拆人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是国家逼他们自焚而死的。你的坚持和我对【涅槃】诗的理解是一致的。这说明我没有误解你的诗意。
      2、你坚持宜黄实施强拆人的行为“代表国家所为”,那么你坚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的哪部法律,法律的那条哪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国家所为。如果有法律规定,你说的宜黄强拆工作人员行为代表国家所为,国家逼他们自焚而死,就是成立的。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你怎么能说宜黄强拆中造成自焚而死的人是国家逼死的呢?  
      3、我在发帖中所说的“国家行为”,是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的,是广义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所作所为”,也包括你所说的那种“国家所为”。我的帖子的这一意思是非常明确的。邓先生,你真的看不明白?而你却把我的文意扯到狭义的那种国防、外交、戒严等的国家行为上。这就有点不够学者、专家的风度了。
      4、邓先生说“国家赔偿法隐含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你用“隐含”一词陈述法律问题太不专业。用主观臆想的东西,代表国家并没有作出的法律规定,这跟“莫须有”有什么区别?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作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这样的条款规定。既然没有,怎么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它“隐含”什么什么呢?
      5、国家赔偿法体现了人民的国家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违法造成受害人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首先把责任揽过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对失职,渎职和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罚。这体现国家对人民大爱的精神和至高的道德良心。法律专家们应该首先把这个最精髓东西告诉人们。可是有的人却反之抓住国家赔偿这一点,去臆想国家“莫须有”之罪,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违法造成的恶性事件,说成是国家逼人于死地,把屎盆子扣在国家头上,这与冤枉好人有什么区别?
      6、北京锋锐律所几名律师以“为民请命”自居,打着为百姓“维权”招牌,把偶发事件炒成非常事件,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来震撼人心,煽动人们对党和国家不满。他们到国外培训,接受境外资金资助。2016年7月9日,美国律师协会给被拘留的锋锐所律师王宇,颁发了“国际人权奖”。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被法庭认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邓先生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观点是比较专业的,只是太多的人凭其自身法律素质和水平还无法真正理解。”不知道邓先生要人们理解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什么?应该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行为给我们作出了严重的警示!
      7、最后还想请教的是:邓先生是法律专家,或许会通过各种“隐含”途径拿出宜黄实施强拆人的行为“代表国家所为”的依据。找到了你的国家逼死人的法律依据后,你对你的“祖国啊母亲”如何去涅槃,让她在浴火中重生?人们拭目以待!

2016年8月26日

点评

无知!  发表于 2016-9-16 20:0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9-6 07: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先生对我的这个帖子至今没有回帖回复,请求邓先生对我8月26日的请教帖予以逐条回答。因为这是你的诗歌研讨会,所以我的这个要求不能算过分吧?
     邓先生,你在给诗友傅青埂的回贴中说“像本人拙笔《涅槃》,估计打死官方的编辑,应该都没有人敢发。”也请你解释一下原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中诗网 ( 京ICP备:12024093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403号 )

GMT+8, 2024-12-23 12:33 , Processed in 0.145702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