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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泉

作品研讨会2016年第7期(总第19)邓文星诗歌12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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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9 20: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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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11: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8-24 18:59
感谢您的点评!欢迎多提意见!

一年中秋至,诗友福满门。邢三元真诚问候,衷心祝愿我的诗友们合家欢乐,万事如意,幸福安康,精神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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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09: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邢三元 发表于 2016-9-13 11:39
一年中秋至,诗友福满门。邢三元真诚问候,衷心祝愿我的诗友们合家欢乐,万事如意,幸福安康,精神愉快! ...

感谢邢三元诗友的祝福!也祝您中秋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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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6 20: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兮 发表于 2016-9-3 18:30
嗯。古诗词毕竟是千年级别的文学精粹,在表现力上有其独到之处。今人写古诗,往往套古,袭古的现象严重。 ...

这首不是什么诗的,没有写出诗意,但你自己玩得高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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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09: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泽飞翔 发表于 2016-9-4 02:30
关注到这个争论,忍不住想说两句。

相关写作的出发点问题。

请先报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如果够格,再跟本人讨论也不迟。问好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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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23 22:42
我从来都没有使用“国家行为”这四个字,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没有这个概念或表述。另外,父母是未成年孩 ...

探讨法律问题,需要探讨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像清明柳这样的发言,会让懂法的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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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1: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明柳 于 2016-9-22 11:22 编辑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9-22 10:45
探讨法律问题,需要探讨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像清明柳这样的发言,会让懂法的人笑话! ...

邓文星,你真是无聊透顶,你的《涅槃》诗讨论已经结束了,你为什么还一再撩骚,要我说话干什么?好吧,请你答复我9月6日的帖子再说话。9月6日的帖子如下:(回答不了请你永远闭嘴)(也请清泉编辑和山城子编辑对此帖不要再删除)

邓先生,我一再说讨论你的这首诗非常无聊了,表示不再发言。可是你一再逼我,我又不得不再次无聊发言。没有办法,只好就再无聊发言一次。
      邓先生,清泉的录音讲的很清楚,是他个人的看法。既然是他个人的看法,就表明他的话不代表中诗网的意见。如此,这仅是清泉诗友的看法而已,并不能证明你的《涅槃》诗如自己狡辩的那样正确。你以为清泉个人的话就能把你的《涅槃》诗“漂白”了?
       其二、自焚而死的人死于谁之手?我自始至终认为:强拆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应当认定为当地政府所为,但不能认定为国家所为。而你通过国家赔偿法,认定“他们的强拆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你的原话是:“其(国家赔偿法)隐含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你自证了“未死于鬼子枪下”而自焚而死的人,是死于国家之手。你还说什么?是我强加给你的吗?
       其三、你在感受到坚持“强拆行为是国家所为”理亏的时候,又抛出“本人拙笔《涅槃》只是一首短诗,它属于文学作品,读者怎么理解是读者的事”,以之耍赖。把自证的“强拆行为是国家所为”说成是读者理解的问题,与己无关。以此来否定强拆自焚而死的人,不是死于国家之手。请问邓先生:他们究竟是不是死于国家之手?请你给个明确的说法:是,还是不是!
      其四、你用“读者理解”耍赖,被我以“不懂诗歌的文学性质”挡住了,堵死了你狡辩之路。于是你就一不做二不休,板下脸来,说我对你进行蓄意攻击,“像文革时期追究思想犯罪”一样对你。把别人的发言,也说成是我的马甲。胡搅蛮缠,无止无休。搞得我非常不耐烦。在一点评帖中我非常生气地说:“越说越无耻,你是谁呀,攻击你干嘛?攻击你,对我,对他,对论坛有什么好处?你连一点基本常识都不懂吗?”  这是实情吧?
       其五、你在今天的总结中说,“有诗友妄图以个别作品中的所谓问题,把本人打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似有再掀起文革波澜之虞,让人心寒!”
        你对你的《涅槃》诗,自证认为,“强拆行为代表国家所为”,自焚而死的人,他们“没有死在鬼子枪下”,却死在“祖国啊母亲”手里!你怎么说是别人的“妄图”呢!
        我真的想故意伤害你,想把你“打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吗?请看我8月28日给你的回帖:“揭露社会问题和矛盾,这没有错,但单刀直入把矛头直指国家,这就值得注意了。再次劝你把握好分寸。真理超过一寸就变成谬误了。”我的话非常明确,就是要你能认识到问题,今后注意分寸就行了。我有要把你“打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的意图吗?
        在你贴出你的歌词歌曲炫耀成就的时候。9月4日我在点评中说:“你取得的成就,是你奋斗所取得的,很不容易,我不仅不否定你,而且我非常赞赏你,我也表示非常的祝贺!”这里,对你我有恶意吗?
        其六、几次提到“锋锐律所”事件的问题,每次提到我都是说“它给了我们的警示”,而没有把你与锋锐律所的几个律师相提并论,也根本不存在以此来攻击你的意思。我的态度是明确的,就是要从中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今后在敏感问题上多加注意。你说不是吗?
       其七、你是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你应该有法律的高度,你必须做到说话“言必有据”。那么你说我对你进行蓄意攻击,“像文革时期追究思想犯罪”一样对你。又要把你“打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请问你的事实根据在哪里?请你举出证据来,看看我说的那句话对你构成了陷害?如果举不出证据出来,你该当何罪?你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员,你应该知道其中的性质。

2016-09-06


点评

中诗网主持人清泉的研讨总结都被你否定了,你还有什么不能否定的?先生真是自以为是,不以为非啊!  发表于 2016-9-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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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1: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9-22 10:45
探讨法律问题,需要探讨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像清明柳这样的发言,会让懂法的人笑话! ...


邓文星,你说我不懂法律,请问:我8月26日的帖子哪一句话说的是法律上的外行话?请回答我帖子问题,回答不了请永远闭嘴!


邓先生好,我参加你的【涅槃】诗讨论以来,你这位法律专家对我这个“对法律还一片空白”的人,上了不少的课,鄙人受益匪浅。只是鄙人太过愚钝,对【涅槃】诗中有关问题仍然不明白,所以还要向你请教:
      1、【涅槃】诗中自焚的人“没有死在鬼子的枪下”,死在谁的手里?
    你的【涅槃】诗感情强烈,诗意明确,表达的是对“祖国啊母亲”的控诉。我的理解:自焚而死的人,他们“没有死在鬼子的枪下”,却死在“祖国啊母亲”的手里;在“母亲”怀里的孩子,穷的只有命一条了,可残忍的母亲还是把他的命拿了去。
    你一直认定那些强拆人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是国家逼他们自焚而死的。你的坚持和我对【涅槃】诗的理解是一致的。这说明我没有误解你的诗意。
      2、你坚持宜黄实施强拆人的行为“代表国家所为”,那么你坚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的哪部法律,法律的那条哪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国家所为。如果有法律规定,你说的宜黄强拆工作人员行为代表国家所为,国家逼他们自焚而死,就是成立的。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你怎么能说宜黄强拆中造成自焚而死的人是国家逼死的呢?  
      3、我在发帖中所说的“国家行为”,是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的,是广义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所作所为”,也包括你所说的那种“国家所为”。我的帖子的这一意思是非常明确的。邓先生,你真的看不明白?而你却把我的文意扯到狭义的那种国防、外交、戒严等的国家行为上。这就有点不够学者、专家的风度了。
      4、邓先生说“国家赔偿法隐含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你用“隐含”一词陈述法律问题太不专业。用主观臆想的东西,代表国家并没有作出的法律规定,这跟“莫须有”有什么区别?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作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这样的条款规定。既然没有,怎么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它“隐含”什么什么呢?
      5、国家赔偿法体现了人民的国家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违法造成受害人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首先把责任揽过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对失职,渎职和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罚。这体现国家对人民大爱的精神和至高的道德良心。法律专家们应该首先把这个最精髓东西告诉人们。可是有的人却反之抓住国家赔偿这一点,去臆想国家“莫须有”之罪,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违法造成的恶性事件,说成是国家逼人于死地,把屎盆子扣在国家头上,这与冤枉好人有什么区别?
      6、北京锋锐律所几名律师以“为民请命”自居,打着为百姓“维权”招牌,把偶发事件炒成非常事件,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来震撼人心,煽动人们对党和国家不满。他们到国外培训,接受境外资金资助。2016年7月9日,美国律师协会给被拘留的锋锐所律师王宇,颁发了“国际人权奖”。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被法庭认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邓先生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观点是比较专业的,只是太多的人凭其自身法律素质和水平还无法真正理解。”不知道邓先生要人们理解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什么?应该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行为给我们作出了严重的警示!
      7、最后还想请教的是:邓先生是法律专家,或许会通过各种“隐含”途径拿出宜黄实施强拆人的行为“代表国家所为”的依据。找到了你的国家逼死人的法律依据后,你对你的“祖国啊母亲”如何去涅槃,让她在浴火中重生?人们拭目以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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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受益不是匪浅,而是很浅。  发表于 2016-9-2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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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2: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9-16 20:07
这首不是什么诗的,没有写出诗意,但你自己玩得高兴就好。

你脑子进水了是吧?你好好看看这首的作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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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诗意,枉称为诗!  发表于 2016-9-2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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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第7期(总第19):邓文星诗歌12首作品研讨会小结
                                                  主持人:清泉
        本次研讨会,现在已结束半个月。本人因故请假,22日才开始最后统计。下面是迟到的小结。
          一、概况
        这次研讨会始于8月10日10点,止于9月9日。截至9月9日共2000(当日上午达2008人)多人次围观201人次,发言。具有研讨性的实质性发言共24人(不包括主持者和作者自己的发言)。
          二、具有实质性发言的24位诗友

   依据发言先后依次是: 一、清明柳(18#,2016-8-13 23:20:01),二、张云广(2016-8-14 09:29:03),三、陈知日(21#,2016-8-15 03:45:03 ),四、曹盛世(22#,2016-8-15 22:08:35),五、张义和(20#,2016-8-1422:38:37),六、莫非仁兄( 29#,2016-8-17 17:01:32),七、鲁山(31#,2016-8-19 01:16:43),八、白公知(34#,2016-8-20 11:03:54),九、秦志良(35#,2016-8-20 17:51:57)、10.傅青埂(37#,2016-8-23 08:58:41)、11.邢三元(38#,2016-8-23 09:46:38)、12.航光之祖(40#,2016-8-23 09:46:38)、13.关庆宏(65#,2016-8-24 21:54:07)、14.纸鸢载梦(65#附议 2016-8-25 08:16)、15.师子涯(69#, 2016-8-25 09:38:35)、16玫瑰花瓣和雨丝(79#, 2016-8-27 14:00:03)、17.张龙望月(102#,2016-8-29 19:29:21),18.风兮(104#,2016-8-29 20:35:42),19.莫扎特(134#,2016-8-30 13:13:36 ),20.江城一帆(137#,2016-8-30 22:25:22),21.子夜轩(138#,2016-8-3022:27:07) ,22.东山之上(140#,2016-9-2 15:27:44),23.韩鲁珩(148#,2016-9-3 03:06:53),24.新泽飞翔(159#,2016-9-4 02:30:59) 。

    但需要说明的是:清明柳诗友和东山之上诗友有2分钟内用一个IP地址发言的情况,这里是按两个人算的。具体情况见复制过来的150#的点评:“东山之上:附议,同意  发表于 2016-9-3 15:52 IP:112.26.237.54:29891 [url=]删除清明柳:赞成您的看法,新诗写好不易。  发表于 2016-9-315:50 IP:112.26.237.54:29883 [url=]删除[/url]”

          三、对研讨作品的总体评论:
        对12首诗,诗友们明确表达的观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总体兼有赞扬与批评的,这方面有张云广、傅青埂、玫瑰花瓣和雨丝三位诗友;二是总体给予赞扬肯定的,这方面有曹盛世、张义和、莫非仁兄、鲁山、秦志良、邢三元、航光之祖、关庆宏、纸鸢载梦、师子涯论、张龙望月等十一位诗友;三是总体持批评太度的,这方面有清明柳、东山之上和风兮三位诗友。
        四、对具体文本研讨情况:
       对12首作品,研讨者整体评价的较多,对于单首诗评价触及到有两首,一首是《涅槃》,一首是《我在没有你的地方等你》。对于《涅槃》意见分歧较大,以清明柳、东山之上(IP地址曾相同)为代表的风兮、子夜轩、新泽飞翔等五个诗友认为其诗思想内容太偏激,甚至有政治问题;而以玫瑰花瓣和雨丝论为代表的张云广、莫非仁兄、鲁山、关庆宏、纸鸢载梦 、师子涯等7个诗友都直接或间接地明确表达了对这首诗的赞赏。关于《我在没有你的地方等你》是由韩鲁珩诗友进行简单赏析的。
       五、对本次研讨会的一些看法:
      1.  参与讨论发言的诗友都有一颗爱国忧民之心,实在让人欣喜、感动、敬佩。
       2.这次的研讨会总体是很成功的,围观的人多,实质性发言的多。
      3.被研讨者的作品水平较高,总体给予肯定的多。
      4.清明柳等诗友对于《涅槃》一诗的批评,提出了一个很有重要的问题:对于思想内容、特别是政治思想内容产生异议的作品,该如何批评欣赏?这是很值得诗友们思考与探讨的一个问题。
      5.这次讨论会的辩论比较激烈,但语言总体还算文明。
      6.对12首诗的研讨,只有两首诗被针对性地赏析,显得略少。
      7.这次讨论会超出作品正常讨论范围的发言较多,是其一大不足。
      8.清明柳和山东之上诗友曾用一个IP地址发言,实属反常,诗友们不可效仿。
       六、个人的建议:
       1.诗友在参与研讨时,应该保持冷静、不要意气用事,并要坚持始终与人为善。
      2.被研讨作品的诗友一定要淡定,按照研讨会倡导的原则办:一般不要在研讨之间发言,特别是辩解,只在最后谈感想时说说就可以了。
     3.希望诗友们多对具体的作品进行更多的个人欣赏和批评,就像玫瑰花瓣和雨丝诗友赏评《涅槃》一诗一样,发掘出作品的美来,达到琢璞成玉的效果。
     4.希望更多的诗友参与个人诗歌作品研讨。
     5. 对本次研讨帖继续感兴趣的诗友可点击:作品研讨会2016年第7期(总第19)邓文星诗歌12首http://bbs.yz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3707&fromuid=15838(出处: 中国诗歌网)
      最后, 谢谢山城子主任在我请假期间代为主持讨论并付出大量劳动!谢谢这次研讨会的所有参与者!
      以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6年9月25日

点评

另,一个路由器可供几十人无线上网,也只一个IP,你也以为一个IP出来的信息是一个人发的吗?  发表于 2016-9-25 13:04
现在有的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几十台电脑只一个IP,你以为同一IP同时的信息是一个人发的吗?  发表于 2016-9-25 13:03
我该说什么就说什么,丝毫没有必要找马甲代言,本人历来心底坦荡。就是东山他的发言超出我发言的实质性内容了吗?  发表于 2016-9-25 11:38
东山是我的同学,那天他来看到我在讨论涅槃,他表示也要参与,于是他在我的电脑上注了册。我以人格担保东山不是我本人,因为我没有必要。  发表于 2016-9-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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