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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泉

作品研讨会2016年第7期(总第19)邓文星诗歌12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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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11: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你是幸运的,因为你没有倒在鬼子的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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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17:5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祝贺,欣赏,支持问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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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08: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先生的诗歌,格调向来比较高,因为其关注的话题一般都是公众话语体系里的常见话题,很多诗歌由于受到的体制影响有很多的代言习惯和代言倾向,缺少的是自己,很多诗歌的作者仿佛就是个大众,没有自己的一个人的沉静的思考和个体生命对世界万物的感知和悲悯情怀的自我倾诉,所以就缺少痛快感,缺少美的意境和诗歌的神韵,流于一般的道德准绳(很多人觉得不高评诗歌就是不认同其观点的傻子逻辑)的诗性维护,算不上多成功。包括已经发表的大量的作品,其实基本上是体制的需要而不是个人才华的展现,切莫当作了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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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09: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14 19:17
【涅槃】
——记江西宜黄拆迁集体自焚事件
     

首先感谢诗友的认真点评!任何作者都没有权利阻止读者对作品的任何评价。但是,从您的点评中,可以看出您对法律还一片空白:首先,强拆不是一个“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问题,而是一种已经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所有权。其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相关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的行为,致人损害,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国才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并于2010121日起施行。再次,本人就是我国普通公民中的一员,依法享有言论自由和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文责自负,本拙笔面世多年,并未招致任何司法追诉,由此可见,国家对本人的言论自由权和著作权等是依法保护的。这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第四,作品就个案批评了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这不等于否定全部国家干部,更不等于否定中国。相反,反映百姓疾苦,这有利于唤醒个别不良为官者的道德良知。党的好干部都应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绝非与民争利,更不能把百姓逼向绝路。给老百姓留条活路,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应该的,也是最起码的。第五,普天之下愚忠、盲从,敢怒而不敢言,可能会让人想起文革时代,那是让我们以一个民族的贫穷与落后为之付出过沉重代价的。

点评

从这里可以较好地把握作者主观上所表达的主题:“第四,作品就个案批评了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这不等于否定全部国家干部,更不等于否定中国。相反,反映百姓疾苦,这有利于唤醒个别不良为官者的道德良知。党的好干部都   发表于 2016-9-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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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09: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深度和高度的诗篇,学习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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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20: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明柳 于 2016-8-23 20:31 编辑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8-23 09:43
首先感谢诗友的认真点评!任何作者都没有权利阻止读者对作品的任何评价。但是,从您的点评中,可以看出您 ...

    邓先生好,您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现任广西警官学校高级讲师、兼职律师。可以说您是我国法律界的专家、精英。而我长期在基层工作,只读过市司法局编印的一本《普法知识》,听过普法讲座两次(两个半天共4个小时)。您说我“对法律还一片空白”,我不得不承认。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以我知道的一点浅薄的法律知识,就您的诗【涅槃】---江西宜黄拆迁集体自焚事件”再谈点看法:
   1、在上次的讨论帖中我表述:“经历6年时间的检验,证明宜黄拆迁集体自焚事件,是宜黄县公务人员包括县级分管领导在内工作简单粗暴,所造成的恶性事件,它是一起偶发事件”。这里我并没有否定宜黄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您在回帖中说“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相关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的行为,致人损害,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国才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您的这个表述,鄙人仍然不能认同。
     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反证宜黄“拆迁行为”就是“国家行为”。正确的表述应是:宜黄县领导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中,粗暴拆迁,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的权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宜黄拆迁违法,给人民群众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追究县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国家把“揽责”和“追责”分开,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的基本立法精神。如果因“国家赔偿”就反证把“拆迁行为”定性为“国家行为”,这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逻辑,而且不符合国家宪法精神。不妨打个比喻:您的孩子打碎了邻居的一只花瓶,您这个监护人父亲,按照国家法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承担了您孩子打碎花瓶的赔偿责任,就反证说:您孩子打碎了花瓶,就是您这个父亲打碎了花瓶,您孩子的行为就是您这个父亲的行为。这个强词夺理的“反证”,邓先生您认可吗?
   3、您的诗参加了作品研讨会,版主要求诗友参加讨论。因您在【涅槃】诗中把宜黄“拆迁行为”认定为“国家行为”,鄙人不敢苟同,所以发言谈了看法。至于您的其他一切事情,与本期研讨会无关,恕本人不发一言。

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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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21: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学习邓老师的佳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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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21: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23 20:17
邓先生好,您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现任广西警官学校高级讲师、兼职律师。可以说您是我国法律界的专家 ...

我从来都没有使用“国家行为”这四个字,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没有这个概念或表述。另外,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两者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国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监护和被监护关系哦!国家赔偿法告诉我们:国家要对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负法律责任,其隐含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本人拙笔《涅槃》只是文学作品,里面自始至终都没有“国家行为”这四个字,至于读者怎么理解,那读者自己的事。文学创作是自由的,它不能等同于宣传报道,更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涅槃》关心的是百姓疾苦,关注的社会现实,反映的是社会问题,其创作背景是真实的,不具有违法性,相反,它还具有较深的社会意义,并且完全符合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文艺作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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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22: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13 23:20
对这期研讨作品,我的感觉,诗虽出自大家之手,但还是一般了点,读了就读了,读后没有留下什么想象空间。看 ...

读过《诗经》的读者都会明白,自古诗与歌词是不分家的。不懂歌而诗,对我来说,确实很难想象。至于现代诗与现代歌词的差别,在我心里也是比较清楚的,因为本人写词或填词的歌曲已有近百首了。在网上,这12首拙笔中,被读者当成诗来配乐朗诵的占绝大多数,且有多人朗诵、收藏的版本,而被读者当成歌词来谱曲演唱的,只有两首,即《没有月亮的夜晚》和《我在没有你的地方等你》。被谱曲的两首,其效果都不够理想,本人众多的歌手中没有人愿意演唱,所以就没有制作。曲谱在我电脑、QQ空间里依旧还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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