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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泉

作品研讨会2016年第7期(总第19)邓文星诗歌12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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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0: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处引述黄琦(知乎网友)网友关于诗与歌词的观点,有助于认识那些类似歌词的作品中的注重音乐性的特点及用词浅易特点,也有助于理解和尊重现代诗中那些偏怪险奇的作品——


说一下自己的思考~可能对诗歌有点儿偏心~

其实现代诗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与大众的分离。在古代的时候,我们的语符其实是相对固定和清晰的,比如小桥流水,清风明月,秋雨梧桐。我们一看到这些语符,就能够引起具体的想象,明媚或忧伤的情绪。这样的共鸣其实就埋藏在这千年以来的文化传统之中。而在现在,旧有的语符正在崩塌,虽然古诗的美丽没有减少一分,但是现在去学习写诗却不愿落入那样的窠臼之中,一个是因为前人写过太多优美的词句和意象,有很多几乎无法超越的存在。第二个是自身环境的变化,我们属于旧有环境的语符已经无法用来表现这个正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了。而旧有的语符已经崩塌的时候,新生的语符体系还没有诞生,或者说还没有被发现。虽说所有伟大的诗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的诗句中个性化的东西,但是,一个能够足够稳定,且合乎现实的语符系统也是诗歌引发共鸣的重要基础。

所以相比之下,现代诗歌更多地是在 “拓展语言的边界”。在寻求一种张力和独创性,或者说在开拓属于自己的符码系统,这是非常艰难的任务,也可以说是诗歌的使命。而歌词,因为要考虑到传唱这样的任务。往往是同大众更加亲和的。所使用的语符也都为大家所熟悉。


比如方文山的中国风,或是古风歌词,我觉得其实就是在运用一些特定的语符来勾起我们对于古代的想象。有时候你会觉得,大概他还能够挖掘到一个更深的层次。再比如一些民谣歌词的创作,其实也可以更进一步,摆脱一些意象堆砌的窠臼。

此外,我觉得诗歌在结构上要求会高一些,而歌词则可以通过曲调的变化与重复来表现自身,对此的要求其实也不必这么高。

引文出处:http://www.zhihu.com/question/2803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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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8: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航光之泪 发表于 2016-8-23 21:04
来学习邓老师的佳作了。

感谢光临!欢迎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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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9: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知日 发表于 2016-8-15 03:45
严格而言,歌词属于通俗文学范畴,真正的诗属于纯文学范畴。大学中文系文学作品选中是没有歌词的。
...
《诗经》里有很多作品是民歌词、宋词和元曲都是歌词,可能没有入选大学中文系的学生教材。
点评 纸鸢载梦 陈什么日知道歌词由来已久,他这是想说什么呢?何必拐弯抹角,小邓又不是听不见意见,直接说出想法,不是很好吗?  发表于 9 小时前
. 陈知日 诗经所处时代,纯文学还没有从通俗文学中独立出来。  发表于 昨天 23:45
. 陈知日 宋代元代科举也不考这些东西。  发表于 昨天 23:44
. 陈知日 你的文本不是诗经,也不是宋词元曲。  发表于 昨天 23:42 .

------------陈编确实没有必要如此拐弯抹角地说事,因为把诗写出来可以作为歌词使用,那是一种难得的高度。席慕蓉新诗畅销后,应其蒙古族老乡、著名歌星德德玛的邀请,写一首草原歌词,她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多次请教音乐圈内的人士,并几易其稿,最终才完成《父亲的草原母亲的河》这文本。咱们很多人都写出了成百上千首诗,但要写出一首歌词都往往非常困难。唱片公司或歌手要制作一首歌,那是要花2万元以上投资的。这还是几年前的普通价格。好的制作,一首都要10万以上。要花这么多银子,谁来认可咱们的歌词?

    本人与众多曲家、歌手合作,创作了近百首歌曲,其中多数是先词后曲,少数是听音乐填词,对什么是歌词以及新诗与歌词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论坛中,不少诗友说是歌词的作品,其实都做不了歌词。诗圈中,一些诗友一看到表达自然流畅、毫不晦涩的作品,就认为是歌词,这是一种误解,也是一种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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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9: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子涯 发表于 2016-8-25 09:16
大家都在讨论文学,其实“大家”又有几人真正懂文学。反正我是不懂的。说到这里,我就想请教一些问题,难道 ...

同感。本人从小学读到大学,古今中外哪一篇文章算是纯文学,好像没听到那个老师说过,教材中更没有标示。近些年,有人把不靠商业广告、商业运作生存的杂志叫纯文学杂志,但没有具体指哪一篇文章算纯文学,哪一篇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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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2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8-25 19:18
同感。本人从小学读到大学,古今中外哪一篇文章算是纯文学,好像没听到那个老师说过,教材中更没有标示。 ...

哟西哟西。。。知之。。知之。同感。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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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22: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文星 发表于 2016-8-24 18:09
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观点是比较专业的,只是太多的人凭其自身法律素质和水平还无法真正理解 ...

       邓先生好,我参加你的【涅槃】诗讨论以来,你这位法律专家对我这个“对法律还一片空白”的人,上了不少的课,鄙人受益匪浅。只是鄙人太过愚钝,对【涅槃】诗中有关问题仍然不明白,所以还要向你请教:
      1、【涅槃】诗中自焚的人“没有死在鬼子的枪下”,死在谁的手里?
    你的【涅槃】诗感情强烈,诗意明确,表达的是对“祖国啊母亲”的控诉。我的理解:自焚而死的人,他们“没有死在鬼子的枪下”,却死在“祖国啊母亲”的手里;在“母亲”怀里的孩子,穷的只有命一条了,可残忍的母亲还是把他的命拿了去。
    你一直认定那些强拆人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是国家逼他们自焚而死的。你的坚持和我对【涅槃】诗的理解是一致的。这说明我没有误解你的诗意。
      2、你坚持宜黄实施强拆人的行为“代表国家所为”,那么你坚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的哪部法律,法律的那条哪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国家所为。如果有法律规定,你说的宜黄强拆工作人员行为代表国家所为,国家逼他们自焚而死,就是成立的。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你怎么能说宜黄强拆中造成自焚而死的人是国家逼死的呢?  
      3、我在发帖中所说的“国家行为”,是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的,是广义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所作所为”,也包括你所说的那种“国家所为”。我的帖子的这一意思是非常明确的。邓先生,你真的看不明白?而你却把我的文意扯到狭义的那种国防、外交、戒严等的国家行为上。这就有点不够学者、专家的风度了。
      4、邓先生说“国家赔偿法隐含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所为”。你用“隐含”一词陈述法律问题太不专业。用主观臆想的东西,代表国家并没有作出的法律规定,这跟“莫须有”有什么区别?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作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代表国家这样的条款规定。既然没有,怎么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它“隐含”什么什么呢?
      5、国家赔偿法体现了人民的国家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违法造成受害人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首先把责任揽过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对失职,渎职和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罚。这体现国家对人民大爱的精神和至高的道德良心。法律专家们应该首先把这个最精髓东西告诉人们。可是有的人却反之抓住国家赔偿这一点,去臆想国家“莫须有”之罪,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和违法造成的恶性事件,说成是国家逼人于死地,把屎盆子扣在国家头上,这与冤枉好人有什么区别?
      6、北京锋锐律所几名律师以“为民请命”自居,打着为百姓“维权”招牌,把偶发事件炒成非常事件,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来震撼人心,煽动人们对党和国家不满。他们到国外培训,接受境外资金资助。2016年7月9日,美国律师协会给被拘留的锋锐所律师王宇,颁发了“国际人权奖”。
    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分别对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被法庭认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邓先生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观点是比较专业的,只是太多的人凭其自身法律素质和水平还无法真正理解。”不知道邓先生要人们理解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什么?应该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行为给我们作出了严重的警示!
      7、最后还想请教的是:邓先生是法律专家,或许会通过各种“隐含”途径拿出宜黄实施强拆人的行为“代表国家所为”的依据。找到了你的国家逼死人的法律依据后,你对你的“祖国啊母亲”如何去涅槃,让她在浴火中重生?人们拭目以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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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9: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26 22:00
邓先生好,我参加你的【涅槃】诗讨论以来,你这位法律专家对我这个“对法律还一片空白”的人,上 ...

问好朋友!清晰、辩证——有理有据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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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1: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26 22:00
邓先生好,我参加你的【涅槃】诗讨论以来,你这位法律专家对我这个“对法律还一片空白”的人,上 ...


1、  本人拙笔《涅槃》只是一首短诗,它属于文学作品,读者怎么理解是读者的事。文责自负,若有法律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一切与读者无关。
2、  每个部门法都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跟外行是没法交流的。你可以质疑本人的任何观点,包括本人在《中国司法》、《当代法学》、《犯罪研究》、《检察理论与实践》、《公安时报》等杂志、报纸上所有论文中的任何观点。学术上的争鸣是很正常、也很常见的。
3、  我说“北京锋锐律所事件中几个律师的观点是比较专业的”,是指其在相关代理案件中的观点,也就是说其提供的法律意见具有相关法律依据,而不是外行话。至于周世锋本人被判刑的案件,那是他们为委托人所代理的40多个案件之外的新案件。
   
    最后,感谢清明柳诗友的积极研讨和坦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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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4: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明柳 发表于 2016-8-23 20:17
邓先生好,您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现任广西警官学校高级讲师、兼职律师。可以说您是我国法律界的专家 ...

其实谁都知道角度的不同,同一事件的结论会不尽相同。此诗只是借逝者之口,控诉那些代表国家力量,给国家抹黑的“官人”。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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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4: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知日 发表于 2016-8-25 10:14
之所以在这里提出纯文学与通俗文学的概念,是因为我觉得不提出这一对概念,就无法客观地评价邓先生一类会员 ...

没学那么多理论。“醉里且贪欢笑,要愁那得功夫”,这句看起来也很俗,实则大雅。问好先生。

点评

呵呵,好的。尊重您的意见!  发表于 2016-8-2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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