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随情移,体缘律立”(黄淮语)
情感决定“律”,而不是律决定情感。只有韵律、节奏、旋律这些形式形成的诗体与诗魂(情、意、境)融为一体,充分地表达感情,才能成为诗。从这一点看,应当是情感支配韵律,以及由韵律形成的节奏、旋律。
语音,语义相得益彰才能充分表达情感,可见,韵律该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不同的韵律、节奏、旋律表达不同的情感。人们依照词牌子填词,而不是写词 每个词牌子都有各自不同的声情,比如《满江红》、《念奴娇》、《贺新郎》这一类词牌子用来表达激越豪壮的感情,《摸鱼儿》一类词牌子用来表达悲郁沉咽的情思,《八声甘州》一类词牌子用来表达苍凉悲壮的感触等等。
这些词牌子是人们在创作过程中积累起来表达不同情感的方式,即形式,它是由情感生发出来的,不是人们主观规定的。
诗也是这样,在创作之前也要选择合适的韵。闻一多先生在《诗的格律》一文中指出:“但是新诗的格式是相体裁衣。例如《采莲曲》的格式决不能用来写《昭君出塞》,《铁道行》的格式绝不能用来写《最后的坚决》,《三月十八日》的格式决不能用来写《寻找》。“ “新诗的格式可以由我们自己的意匠来随时构造。”
“律”是诗特有的本质属性,因而有它的特殊性(各种文体特有的本质属性都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具有二重性:当谈到诗的本质属性时“律”是指诗的“音乐性”而言;当谈到特征时主要是指诗体的节奏、韵律而言。所以,我在行文中“律”有时是指它的本质属性,有时是指诗体的节奏、韵律基本特征。“律”是诗的内在音乐性通过节奏、韵律这些外在形式具体的、有规律的揭示和表现,不是人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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